哈萨克斯坦贸易保护十大壁垒         ★★★
哈萨克斯坦贸易保护十大壁垒
转贴自:亚心网  点击数:115  更新时间:200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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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萨克斯坦政府调整了进口货物的限载标准。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无论汽车载重量的大小,一律按“车”征收统一的关税。新规定对进口货物实行严格限载后,单位商品的关税至少增长了30%以上。中国对于这种“包车包税”的不合理征税方式表示关注。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哈萨克斯坦对部分进口产品所征收的关税税率远远高于8.6%的平均关税水平。这些高关税产品包括:鱼虾罐头(关税30%),糖类(25%),肉类熟食(30%)等,还有部分进口产品被征收高达100%的进口关税。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对彩电、录音机等产品的进口规定了最低的关税税额,其中显示屏超过52cm但不超过75cm的彩电的进口关税为10%且每件征税不低于40欧元,其它彩电为10%且每件征税不低于20欧元。哈萨克斯坦的这种关税结构对中国相关出口产品构成了不利影响,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2004年年底,哈萨克斯坦政府调整了进口货物的限载标准。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无论汽车载重量的大小,一律按“车”征收统一的关税。新规定对进口货物实行严格限载后,单位商品的关税至少增长了30%以上。中国对于这种“包车包税”的不合理征税方式表示关注。
                      
   二、通关环节壁垒
       自2002年10月起,哈萨克斯坦授权第三方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海关审计”,第三方机构通常以国际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这一做法与WTO《海关估价协定》第7条不符,导致大约20%的通关货物的海关价值被高估。
       哈萨克斯坦海关规定,进口商采用单据复印件或传真件报关时,必须经过公证并附函向哈国海关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通关时必须提供哈萨克斯坦海关和中央银行用以监督贸易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的“交易护照”,否则不予放行。哈萨克斯坦海关手续较为繁琐、不合理的单证要求增加了通关成本和风险,对进口货物通关造成了实质性障碍,对此中国表示关注。
       另外,哈萨克斯坦海关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进口货物才需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但哈萨克斯坦海关在通关过程中经常要求不属于这三种情况的进口货物提供原产地证明,否则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定税率的两倍征收进口关税。哈萨克斯坦海关在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给中国相关出口产品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中国希望哈萨克斯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通关环节对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三、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的国内税
        哈萨克斯坦在国内税费征收方面,也对进口产品构成了歧视。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定,国内生产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以本币缴纳消费税,但是要求部分进口的消费税应税商品必须以欧元缴纳,比如国内生产的烈性酒每升缴纳消费税300坚戈,但进口烈酒每升缴纳消费税3欧元。由于哈萨克斯坦汇率变动的影响,有可能导致进口产品承担更高的国内税收负担,中国希望哈萨克斯坦能够统一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国内税费。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哈萨克斯坦对部分进口商品制定了特别检测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必须通过哈萨克斯坦标准化、度量衡和检测中心进行的国家安全检测,以确认其对人体健康、财产及生态环境是否有害。中国向其出口的机电产品如洗衣机、冰箱、照明设备、食品加工设备等都必须接受哈萨克斯坦技术调控及计量委员会的检验。这一规定既增加了企业的检验费用,又给企业带来极大不便。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哈萨克斯坦规定,进口食品和饲料必须接受严格的卫生和健康检验。中国企业反映,哈萨克斯坦在检验中随意地提高检验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进口食品和饲料的检验标准远远高于其国内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造成了歧视。中国希望哈萨克斯坦能够统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检验标准,提高卫生和健康检验标准制定和变更过程的透明度,并给予企业合理的调整时间,减少中国相关产品出口哈萨克斯坦面临的不合理政策风险。
   六、贸易救济措施
       哈萨克斯坦工业贸易部2004年12月31日通过了针对部分进口糖果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法案,从2005年1月8日起,对三类进口糖果实施为期6个月的临时保障措施。针对不含可可粉、夹心或不夹心的糖果征收21%并且每公斤不低于0.15欧元的保护性关税;针对不含可可粉的太妃糖、硬糖及同类糖果征收42%并且每公斤不低于0.28欧元的保护性关税。因中国向其出口不同类型的糖果,所以中国对该保障措施的实施表示密切关注。
       2004年10月15日,哈萨克斯坦工贸部贸易委员会(现改名为贸易与旅游委员会)对中国出口的活性干酵母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中国认为,中国出口的干酵母并不存在倾销,对哈萨克斯坦的干酵母企业也并不存在损害,哈萨克斯坦滥用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国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
                      
    七、政府采购
        2002年10月,哈萨克斯坦制定了《政府采购法》,该法就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哈萨克斯坦的政府采购制度仍然缺乏透明度,并对其国内厂商给予了广泛优惠。哈国关于政府招标项目的这些规定对外国企业构成了歧视。
       哈萨克斯坦《石油天然气法》要求国内矿产企业和石油企业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应优先考虑国内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除非哈萨克斯坦国内不能提供类似商品或服务,不允许国内矿产企业和石油企业进口国外商品或服务。该规定对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构成了歧视。
                      
     八、出口限制措施
         为支持国内纸制品、隔热材料、卫生产品等生产商,鼓励成品出口,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决议,自2004年9月26日起,禁止再生纸、瓦楞纸、废纸和纸边角料的出口。
          根据哈2004年新税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国际原油价格的变动对出口原油征收出口税,税率从1%—33%不等。这种按照国际原油价格而非实际出口价格征收出口税的做法,以及采取累进税率的征收方式缺乏可预见性,实际上是限制哈萨克斯坦石油的出口。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关注。
    九、服务贸易壁垒
        1、通讯哈萨克斯坦《通讯法》规定,2008年前,外国投资者持有经营城际和国际电讯干网的合资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49%。此外,经营电视和无线广播、规划设计、国家及国际通讯干线的建设,通讯网和通讯线路的技术维护等项目以及通讯领域其它项目的生产和服务时,还必须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的许可。哈萨克斯坦政府在处理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予以拒绝。这一做法随意性较大,增加了外资进入哈萨克斯坦通讯领域的难度。
        2、建筑业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如果一个100%外资控股的哈萨克斯坦本地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建筑合资企业,则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49%。哈萨克斯坦对外资股权限制不利于外资进入其建筑业。
        3、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此外,哈萨克斯坦还规定外资银行的监事会中必须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本国公民,并且必须有至少70%以上的员工为哈萨克斯坦公民。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参股银行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员工结构限制阻碍了国外银行资本的进入。
        4、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萨克斯坦国内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这一规定实质上禁止了后期进入哈国国内保险市场的其他外国保险公司的投资。
                      
     十、投资壁垒
         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作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萨克斯坦矿业,尤其是收购哈萨克斯坦国内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矿产法》还规定,对采矿企业以浮动费率的方式征收矿费,矿费率按照年开采量的增加而逐级递增。此外,哈萨克斯坦《税法》还提高了超额利润税征收办法,将超额利润税税率由原来的4%—30%提高到15%—60%。许多投资者反映,上述三项新规定使地下资源利用者处境恶化,增加了投资者的税费负担,降低了投资者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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