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
乌兹别克斯坦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46  更新时间: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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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签署了“关于促进生产现代化和工艺、技术革新补充措施”的总统令。

    总统令指出,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经济主体不断对其生产实施现代化改造和工艺、技术革新,装备现代化高效设备,扩大高质量、有竞争力的出口优势产品的生产,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下列资金从经济主体利润税税收基数中扣除:用于生产现代化和工艺技术革新的资金,用于上述目的的还贷资金和通过折旧提成金形式支付建筑物租金的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

    二、5年内,免除对重新投入运行的新工艺设备的财产税。

    三、对实施简化税收程序的小型生产公司和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5年内,适当降低统一税税收基数中新工艺设备的购买价格,但降幅不能超过税收基数的25%。

    四、说明:总统令所规定的税收优惠从设备投入运行之日起实施。在购买(进口)之日起3年内出售或无偿转让工艺设备的情况下,上述税收优惠将停止,并根据法定程序恢复向国家预算缴纳相应赋税和关税。

    五、总统令所规定的对工艺设备进口关税的优惠,将根据经济部,财政部,投资、贸易与对外经济联系部和国家关税委员会所确定的工艺设备清单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如果在工艺设备供货合同中对其成套产品和配件作出了规定,那么这些产品和配件也可享受关税优惠。

    责成乌国经济部会同财政部,投资、贸易与对外经济联系部和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07年4月1日前制定免除进口关税的工艺设备清单。

    六、责成乌国财政部在一个月内会同经济部、国家税务委员会、国家关税委员会和司法部制定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关于税收优惠执行程序的规定。

    七、责成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向内阁提交关于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八、总统令的执行情况由总理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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